公證費收費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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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費收費標準

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公司

辦理進出口貨物(水火/意外)險公證費計算標準

一、 進、出口貨物水險公證費計算標準如下:

甲、 一般標準之公證費率:

1. 公證報告,以每份提單 ( B / L ) 為編製及收費基準。

2. 每份公證報告費用(每人每一工作天)新台幣 8,000 元,時間限度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至五時,不足一天者,仍以一天計算,下午五時至翌日期間,每滿四小時者以一工作天計算。

3. 機械損壞復原費用之理算,按理算金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計算,最低公證費每天新台幣 8,000 元,全套機器設備價格另議。

4. 信用狀指定項目公證,依項目計算或以貨價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計算。

5. 估價公證,以貨價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計算,差旅費按實支付。

6. 性能及品質試驗與特殊技術者價格另議。

7. 困難、複雜、過份危險及本表未列入之物品價格另議。

乙、 大宗貨物、化學品、貨櫃、車輛、海事及量材公證費率:

1. 大宗貨物:(含數量、取樣、監磅、裝卸記實、快慢卸計算)。

每公噸十六元,每份提單最低公證費新台幣 8,000 元

2. 水呎公證: 一萬噸以下 15,000 元

三萬噸以下 20,000 元

五萬噸以下 25,000 元

五萬噸以上 30,000 元

3. 散裝液、氣體:(含數量、取樣)每公噸十六元,每份提單最低公證費新台幣 8,000元。

4. 貨櫃及車輛公證:每櫃/每輛 300元,每天最低 8,000元

5. 海 事 公 證:價格另議。

6. 量 材 公 證:每立方米 10 元,每天最低 8,000 元。

※以上所有報價不含營業加值稅及以下費用:

1. 差旅費另計。遠途公證除按規定計算公證費外,另按公教人員薦任級標準支付車旅費。押運者另按工計算。

2. 抽樣公證,除公證費外,並視需要按實支付化驗費及其他代付費用。

3. 補充公證報告:除與原公證報告有關事項不予計費外,每份酌收新台幣4,000元 (技術報告價格另議)

4. 拍攝相片所需費用按實支付。

二、 火險及意外險公證費依鑑估損失金額之3%~6% 計算,專家鑑定費用及差旅費用另計,每一案件最低公證費新台幣貳萬元整,特殊案件得視案情另議。